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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审计费一般是多少 基建工程审计是如何的

发布时间:07月11日 来源: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
[导读]: 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,上海工程再审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

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,上海工程再审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  

工程审计费一般是多少

工程审计类型

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: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、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,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,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额。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。对于建设单位来说,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、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,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、单位工程组成的,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、工程管理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,所以还要有一个竣工财务决算审计,就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,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,审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,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,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造价。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。

范围

有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,一律要进行工程审计。即所有行政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。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,规模较大而且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多的,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,比如房开企业开发的房地产。企业建造自用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决定是否审计。但不管什么建设项目,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才需要审计,比如你为政府机关搭建一个简易车棚,造价1000元,这就不需要审计。

工程审计收费

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文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,建设工程待摊投资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;在财政部的其他相关规定也有这方面规定。实际操作中,基本服务费率主要根据工程投资总额确定。追加服务费率的确定时:

1、经过建设单位初审的工程相对定高一些;

2、未经初审的相对低一些。为了避免审减追加费用偏差较大的结果出现,中介服务合同中一般还约定,总造价审减10%范围内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,审减超出10%部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,达到风险甲乙双方共担,同时还能约束施工单位不要乱编结算。

单独签订委托合同,支付服务费用,应在该建设工程管理费用中进行列支,列支方式在工程财务相关规定中有具体规定。国家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》,第十九条明确规定:待摊投资包含社会中介机构审计、审查费,指的就是该费用如何列支。国家没有出台法律规定,一般合同里面会有约束,约定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是以最终审计后的数额,作为双方最后的结算数额。如果没有约定,理论上则应该由甲方出。但是现在甲方都很强势,乙方一般都会自己掏腰包买单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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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建工程审计是如何的

什么是工程审计

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《审计法》等相关规定,对工程概、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,有无隐匿资金、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,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。审计是以基建项目为标的,以会计师、审计师为主要从业人员。

一、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,严格控制投资规模。各地方、部门和单位,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,必须全部纳入自筹投资计划。对年度计划的安排,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以内,不得突破,不得以更新改造、房屋维修、零星基建等名义搞计划外自筹基建项目,擅自扩大投资规模。今后,各部门、各单位的自筹基建项目,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,认真执行审批制度,不得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办法代替对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。对新上自筹基建项目,要根据建设年限和投资额,本着不留或少留缺口的原则,从严审批。在审批文件中,要明确规定建设规模、性质、造价及资金来源等,便于监督检查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,不乱开基建口子,搞计划外基建项目。

二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批。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监督执行自筹投资计划。任何部门和单位超出自筹投资计划范围的用款,建设银行要坚持原则,拒绝支付。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,不准用作自筹基建资金。其它专业银行不得向自筹基建项目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。建设单位不得用银行贷款搞自筹基本建设。

三、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实行审计监督,对本级所辖审计范围的自筹基建项目,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。凡建立了自筹基建资金事业审计制度的地方,审计主管机关应及时审计,未经审计的项目,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年度计划,建设银行不得拨款。没有建立事前审计制度的地方,审计机关有权随时决定进行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,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审计监督。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建设单位,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停建、缓建和冻结该单位在建设银行存款的决定。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,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执行,计划、财政、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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